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侏儒法庭对审理涉P2P网贷平台案件提出建议

来源: 侏儒法庭、办公室 时间: 2019-04-15 11:53 点击量: 1404

【基本案情】2019228日,武汉某科技公司被福建某融资担保公司起诉至我院,在该案送达过程中,被告武汉某科技公司却告知承办法官,其并不知晓福建某融资担保公司,该公司为何替其偿还借款又来追偿,并拿出一份借款协议称其是通过上海某金融公司进行融资而借款,而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是天津某融资公司。承办法官遂立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,从双方提供的数份协议中将出借人、借款人、委托人、居间人、担保人、委托担保人等多个主体分列明晰,并依法追加案涉P2P平台所属杭州某互联网金融公司为第三人。由于该100万元借款系通过杭州某互联网公司居间交易而得,实际出借人多达六千多人,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债权人利益,承办法官立刻与恒丰银行取得联系,确认杭州某互联网公司在其银行的存管账户及双方代付业务关系。同时,承办法官通过审查案涉协议发现,原来武汉某科技公司委托上海某金融公司为其提供融资信息服务,上海某金融公司遂通过杭州某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几十家公司所属P2P平台为武汉某科技公司融资数千万,而同时武汉某科技公司又与上海某金融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,约定由上海某金融公司为其委托第三方作为担保人,并认可与第三方之间适用该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条款,至此,武汉某科技公司才恍然大悟,福建某融资担保公司正是上海某金融公司为其委托的担保人。

 

【案件分析】P2P网络借贷作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,具有交易手续便捷性、贷款门槛低、操作灵活性等优点,对帮助资金紧张的个人和企业扩展融资渠道,解决个人和企业融资难问题起到积极作用,但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粗放式增长和法律监管的缺位,随之而来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。该案系我院审结的首例网络平台贷款催债纠纷。经调研分析,对审理P2P网贷纠纷提出如下建议:一是审理网络借贷纠纷适用依据。P2P网络借贷是传统借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产物,其既有民间借贷纠纷性质也具有互联网金融特性,P2P网络借贷纠纷作为借款合同纠纷的一种,《民法总则》《合同法》、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是处理该类案件的重要依据,虽然基于立法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,实务中很多问题无法从成文法中找到相应的规范,但目前有关部门也出台了政策性文件,如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颁布的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》,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委出台的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等,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处理相关案件的参考。二是厘清网络借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。该案起诉原告系为P2P网络借贷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公司,不是案件的实际借款人,在调查过程中,查明案件出借人多达六千多人。从查明情况来看,该起P2P网络借贷主要参与者可以分为为出借人(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投资的投资人)、贷款人(被告武汉某科技公司)、P2P网络借贷平台(杭州某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几十家)以及为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公司(原告福建某融资担保公司等),形成法律关系主要有:1.基于P2P平台的撮合交易,借贷双方与P2P平台形成的居间合同关系;2.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合同关系;3.出借人、借款人与担保公司之间担保关系;4.委托人、受委托人、担保人之间的委托担保关系。三是担保责任的确定。该案中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并未参与借贷合同,不是借贷合同的主体,是中介信息提供者,履行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,平台自身不承担担保责任。原告福建某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上海某金融公司委托的担保人,向出借人代偿债务,履行担保责任,双方协议也对担保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,且不具有《合同法》《担保法》规定的无效情形,故法庭认定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有效。